护士不能替医生写病历出自哪条法律法规?

护士不能替医生写病历有法律规定的吗?

护士写好病历,必须要医生确认签字,这样的病历才有效,责任也将有医生承担,护士写病历其实属无证行医,护士无医师执照,不能行医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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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31
可以参考《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2个回答  2018-07-31
原来的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规定病历必须要医生或医务人员书写。护士可以书写病历的一部分,但必须由注册的医务人员审核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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