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是怎么评鸿茅药酒事件的?

如题所述

央视评鸿茅药酒事件: 防止荒唐执法,必须加一道监督“紧箍咒”。


因为一篇名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网文,广州医生谭秦东被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跨省抓捕,其后被刑拘、逮捕,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结果引发轩然大波。

4月1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已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公安部官方微博也作出回应,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 下午18时,谭秦东医生取保候审后,已经走出凉城县看守所。

尽管诉讼程序尚未走完,案件也未盖棺定论,但此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端倪,却已经令人深思。正应了上级检察机关所认定的——“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条件,具体到损害商品声誉罪上,表现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最高法的《刑案审判参考》中,也规定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一篇《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原文为“毛”)文章,实际点击量仅2000余次,能“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吗?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成疑。

而且,作为一个医生,他的网上发帖,虽然存在用语等方面的违规嫌疑,但在公众看来,总体是一个专业人士的质疑而已,属于“科普及科普文章中一些不同的观点”,从现有证据看,也不是所谓“竞争对手”指使,不存在明知自己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商誉、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仅凭发帖行为还不能证明发帖者的主观恶性到了需刑罚予以严惩的程度。即便是“毒药”等用词存在违规嫌疑,也不宜抡起刑责的大棒,来个千里大追击。

从调查看,还不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诉讼程序也有不少问题。行使侦查权的当地警方,为保护所在地特定企业介入处理,很容易被理解为“地方保护主义”。谭秦东医生被凉城警方拘留,继而被批准逮捕,对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强制措施似乎很难立得住脚。比如,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此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达到逮捕的基本条件。

权力是国家公器,行使必须慎之又慎,决不可任性而为。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立法明确了执法的程序、标准、要求等,这些就是权力的边界,也是不容逾越的红线。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上级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积极回应、推动问题解决,体现了规范权力的鲜明态度,也为众多执法者撞响了警钟。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从具体案例抓起。抓住这个深化法治的契机,举一反三,在深入调查、追责问责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加强执法监督,为权力套上“紧箍咒”,才能真正避免类似的荒唐执法重演。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移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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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19
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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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情况紧急,犯罪嫌疑人有自杀、逃跑可能,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来不及的,或者犯罪嫌疑人经常在异地生活、工作的,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委托执行拘留、逮捕。抓捕以后,应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立即派出二人以上侦查人员携带正式法律文书提解。
犯罪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罪案件中,鸿毛药酒所在地内蒙古某地为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谭秦东所在地深圳某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两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
为何由内蒙古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自下而上,当地企业认为犯罪嫌疑人损害商品声誉,出于方便率先到当地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取得立案管辖权。自上而下,当地政府可能出于税收考虑,保护本地企业,督促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实体上,谭某是否涉嫌犯罪,未掌握太多细节不得而知。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要求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最近看陈永州损害商业信誉案,陈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刑初字第255号判决书判决损害商业信誉罪成立。法院认定,陈永州先后于2012年9月26日、27日、2013年5月16日、27日在《新快报》发表文章,捏造“中联重科通过大幅缩减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半年虚增利润逾7亿元”“中联重科将其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有限公司市值80亿元的股权以32亿元挂牌出售,而中联重科管理层入股的公司拟受让,中联重科此举是在搞利益输送”“中联重科一年花掉5.13亿元巨额广告费,搞畸形营销”“中联重科华中销售区存在虚假销售、财务造假”的虚伪事实,文章发表后被网易财经、凤凰网财经、新浪财经、腾讯财经、证劵时报网、金融界、中国资本证劵网、中金在线等多家网站转载,中联重科被迫于2013年5月27日当日、次日对公司A股及债款、H股申请停牌并发布公告澄清,至2013年5月29日方复牌。
判决内容为,陈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陈犯罪所得3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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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4-19
个人应该抓,,,证据不足,那发表自己言论,尤其是自己就是一名医师,用毒药去形容好多民众的日常消费品,并没有科学以及自己专业的医学依据,用毒药二字去形容,就不会引发恐慌?一家企业只有等到真正商誉受损,才能维权?难道点击达到2000就不构成造谣(虽然没有用来做商业用途,但一名医师用知名药酒来提升自身知名度不得不怀疑)个人感觉直接审判不对,但公开道歉,赔偿名誉损失还是应该的,你没证据就不应该直接用毒药去攻击一个产品,除非你喝了有问题,处于怀疑你可以工商举报、食药监举报啥的。
第3个回答  2018-04-19
没什么好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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