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规章制度 争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约定条款,约定内容应是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权利和义务,且应合法、合理、合乎实际。至于劳动合同内容有效与否,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只要其与劳动争议标的相互关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确认,并与劳动争议的一并统筹处理;如果其与劳动争议标的没有关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应不予处理,并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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