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国法律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现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较

请看2011版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教材第6页阐述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时说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这段阐述不是明显说明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有时可以打破法律效力等级原则吗?

从理论上讲,人大的法属上位法,当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其相矛盾时,应适用人大的法律。不矛盾时,可适用国务院的法规。
当然在中国实践中,会有违背法理的情况,比如国务院《拆迁条例》存在与《物权法》冲突的地方,但法院往往适用拆迁条例。当然这与国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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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特别优于普通的适用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你这个一个是人大,一个是国务院,显然不是一个机关,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人大永远高于政府。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3-24
按照下列顺序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第3个回答  2011-03-24
首先,法律要优先于法规,此时要优先适用人在制定的法律.其次,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有冲突时要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4个回答  2011-03-24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特别优于普通的适用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你这个一个是人大,一个是国务院,显然不是一个机关,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人大永远高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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