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沿街向商户征收垃圾处理费有合法依据吗?

向商户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与商户已经缴纳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属于重复征收?

  根据国 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环卫局联合制订了《荣成市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暂行)》,现予 颁布施行。
  荣成市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和其它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中心城区原袋装垃圾上门收集服务费和垃圾代运服务费等有偿劳务服务性项目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荣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设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 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
  (一)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
  (二)个体经营者;
  (三)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四)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下列对象免交垃圾处理费
  (一)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
  (二)经市民政部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领取《山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荣成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四)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员工家庭);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七条垃圾
  处理费征收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实行按月征收。
  缴费人属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由收费单位委托供水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征收,其他缴费人由收费单位直接征收。
  第八条 居民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户计费,按照以下方式征收:
  (一)对供水直抄到户的居民户(含租住户)以户征收;
  (二)一户多表的居民户或同一户主在中心城区内拥有2套或以上房屋的,有使用并需缴纳水费的必须缴纳垃圾处理费,其垃圾处理费由房屋使用者缴纳(房屋业主自住的除外);
  (三)一表多户的,经收费单位核定,按实际居住(租住)户数征收;
  (四)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管理小区或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居(社区),由收费单位核定户数后,代征单位按照核定数量一次性向总表用户统一征收;
  物业小区或村居(社区)的管理单位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对其管理服务辖区内的居民住户和商户按颁布的收费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用工单位有集体宿舍的,经收费单位核定居住的属于暂住户口的员工人数后,按标准向用工单位征收(用工单位负责按收费标准向员工代收代缴)。
  第十条 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按照不同收费对象,实行按人数、经营面积和垃圾产生量征收。
  (一)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实行按人数征收。
  (二)商贸经营单位(含门店摊档)按照经营面积征收。
  沿街经营门店(摊档)分餐饮娱乐服务业和非餐饮娱乐服务业,由收费单位按规定收费标准核定各经营单位的收费额进行征收。
  前店后居或下店上居的沿街门店(摊档),暂按市自来水总公司对其用水类别比例确定其收费额进行征收。
  (三)宾馆、酒店、旅社,属于综合性餐饮娱乐旅业的以垃圾产生量征收。纯旅馆业的按市有关部门核准的客房数的70%征收。
  (四)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停车场按照垃圾产生量征收。
  (五)生产性企业按照垃圾产生量征收。
  (六)公共交通(汽车、轮船、火车、飞机)行业产生的垃圾,由其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所(码头、车站、机场、港口)设置收集容器,按垃圾产生量征收。追问

向商户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与商户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属于重复征收?

追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两种税没有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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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4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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