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如题所述

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新的“不动产权证”和居民手握的“房产证”存在以下区别: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并且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等信息;而房产证的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它内容,并且内页内容只包括了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等信息。
因此,不动产权证的内容比房产证的内容更加详细,不动产权证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房屋可以使用的起止日期,以及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更加透明化、明确化。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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