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4-23
监护人要赔偿的。
(侵权时不满18,诉讼时满18的)法律依据:
1、有经济能力,本人赔。 《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
2、没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赔。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变通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
其实《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说了两种情况:
(1)侵权时不满18,诉讼满18时,没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赔,
此时监护人承担的就是赔偿责任,最终赔偿责任。
(2)侵权时已满18的,原则上应该本人赔,无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此时抚养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也就是上面说的“垫付”,抚养人“垫付”以后取得追偿权,以后等行为人有钱了,可以要行为人还,行为人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而抚养人不是。
抚养人承担的责任是替代责任。
两种情况监护人都要赔偿,但性质不同,侵权时不满18的,是最终责任;满18的是替代责任,最终还要行为人承担。
所以此条说了两种情况,而不是一种情况的两个阶段,不要混淆。
根据你的补充,我也补充一下:此条的立法精神是解决18岁上下的人的监护责任的分配。
起诉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最终还不满18岁的,所以是“视为”,监护人此时还没有完全“摆脱”责任,所以还“可以”“找”监护人。
如果三四十岁了,已经不存在监护的问题。即使一定要援引此条,法律规定的也是“可以”由抚养人垫付,不是“应当”,所以不是法律强行性规定。
具体怎么样,一个依当事人申请,一个看法官如何判,“可以”由抚养人垫付。
第2个回答 2007-04-23
需要,没有监护人的可延期。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第3个回答 2007-04-23
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这个不就是答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