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指什么呢?比如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 主体和客体各是什么?谢谢

如题所述

第一个问题: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主要有三种形态:
①物,主要指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和资金等。
②教育行为,如教师教育学生,学校依据校规处批评教育学生。
③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等。
总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具有①必须是一种资源②具有一定的稀缺性③具有可控性这三个特点。
第二个问题:由我上面说的可以知道,老师和学生在教育关系中都不是客体,那是什么呢?他们都是教育的主体(可以自己百度一下教育关系中主体的概念。)
为了让你更好地理解客体的概念,我也拿老师和学生举一个例子:
老师对学生乱收费,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注意了,这体现了客体形态中的第一点:“物“——以财产为形态(不明白的话翻到上面教育关系的形态看一下)。因此,在这件事老师和学生构成的教育关系中,客体就是钱财。
距离你提问已经很久了,这个问题你可能也早就解答了,不过我自己也曾经为此困惑过,所以希望这个答案可以给其他人带来参考。
PS:楼上那个回答说学生老师和行政机关是客体的说法不对,他弄混了客体主体的概念!!!客体是物、教育行为(这个占绝大部分)和智力成果,而学生老师行政机关等属于自然人和法人,是主体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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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第一个问题:教育法律关系是个抽象的概念,客体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教委、教育局等;还有教育机构,如学校、培训机构等;再者就是教育受众,比如学生等。
第二个问题:这个是个伪命题,抑或是本人才疏学浅,看不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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