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模板(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如题所述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某某,男,汉族,
61
岁,住某
某村,电话: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李某,男,汉族,
32
岁,某
村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羁押于

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
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不服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2012
)范刑初字第
12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改判(
2012
)范刑初字第
128
号判决书第一项,对
被上
诉人依法从重
判决;

2

依法改判(
2012
)范刑初字第
128
号判决书第二项,
判决被
上诉人赔偿上诉人
医疗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护理
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13840
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量刑过轻,依法应予从重判处;

2012

7

22
日晚
20
时许,

被上诉人

李某某、

李某
(在逃)
二人,手持凶器强闯民宅,无故闯进
上诉人
家中闹事,对
上诉人
拳打
脚踢,致上诉人门牙被打脱,
手臂上挨了一刀,血流如注。而二人看
上诉人无法动弹,居然扬长而去。在当地派出所民警还没有赶到时,
被上诉人又二次返回,
又将老人二次毒打。
民警赶到后,
马上派人把
上诉人送到范县中医院治疗,仅手臂伤口就缝合了近
20
针,
2012


7

25
日范县公安局法医门诊给上诉人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
轻伤。

被上诉人先后两次闯入老人家中,气焰嚣张,无法无天,
且在致
老人受伤住院后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一次也没有向老人道歉
的意思表示,
实在令人愤慨。
被上诉人在非法侵入住宅后没有悔罪表
现,
在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未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也没有进
行任何精神上的抚慰。
老人受伤后,
其家属未得到被上诉人及其家人
的任何歉意表示和相应赔偿,
且另一加害人至今在逃,
给上诉人带来
人身安全上的潜在威胁,
而被上诉人本人态度更是一直很强硬,
在法
庭上仍然拒不认罪,没有任何悔罪之意,使上诉人感到恐惧,旁听者
愤慨。

被上诉人的残暴行为使上诉人身心备受摧残,
至今仍然感到头晕
目眩。
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被上诉人不但强闯民
宅,
还把上诉人砍伤,
已造成严重后果,
且属于共同犯罪,
手段凶狠,
社会影响恶劣,
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虽然一审公诉机关没有对被上
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也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故意伤
害行为进行量刑,
但被上诉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客观存在,
并造成
上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难道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当晚就遭受轻伤仅仅是巧合或者自伤自残?如果不能对犯罪分子从
严惩处,
就不能平息民愤,
就不能完全保护守法人的合法权益免遭非
法侵害。
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完全臵道德与法律于不顾,
其漠视他人
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是在向人的尊严和法律挑衅,
不从严惩处就不

能捍卫他人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
对犯罪恶行的容忍就会有更多的犯
罪恶行以效法。

故请求二审
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被上诉人加重处罚,
以体
现罪刑相应的刑法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

被上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
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闯民宅,
持刀伤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依法
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第
1
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及相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
实属于法
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以抚慰受害
者,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

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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