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0年代以前当过代课老师,后参加工作能算工龄吗?

我是1974年9月份当代课老师的,1977年进煤校读书,1979年2月参加工件,请问以前当民办代课老师能算工龄吗?

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需要按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作为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起点。

中小学民办教师工龄计算要求如下:

1、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9年7月23日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7月 24日以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扩展资料: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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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21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民办教师连续工龄计算的答复
来源:四川省人事厅发布单位:人事劳动处 发布时间:2006-3-10已阅览:1614次
川劳人险[1985]27号
万县地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一九八五年十月九日函悉。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可按四川省教育厅川教人字[1980]第277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原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若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可参照省劳动局川劳发[80]41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前调动(招收)的,从调动(招收)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后调动(招收)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省劳动局川劳险[82]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小学民办教师在一九七○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教育部 [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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