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公司面试时说是一个月的试用期,800元工资,试用期后转正签合同,但是没有签试用期合同,由于个人原因确实不适合在做这份工作,于是,在试用期最后一天(3月17日)口头辞职,主管说要交辞职报告,于是第二天就去交,但是由于主管左休,到第三天周六(3月19日)才交上书面的辞职报告。而且还被告知要等到招到人才能做交接, 才能离职,请问这个合理吗?按劳动法规定,我什么时候才能离开公司,如果公司拒付工资该怎么办?急!!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