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考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吗?

本科学的是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如果考了中医专业的研究生,那么可以考中医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吗?
如果不可以,我可以通过什么其他是步骤考?
中医考研,哪些专业是可以临床的?如:1中医基础理论、2中医临床基础、3中西医结合基础、4方剂学、5中医诊断学、6中医内科学、7中医外科学、8中医妇科学、9中医儿科学、10中医骨伤科学、11中医五官科学、12针灸推拿学、13中西医结合临床。。。
帮忙总结一下,谢谢啦~如果有我没写出来的帮忙补上哦~(*^__^*) ……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1-07
可以,但必须是中医临床专业!追问

谢谢啦
请帮忙再回答一下我上面补充的问题吧。。辛苦啦、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3-20
当然可以
第3个回答  2019-06-21
压根就不允许你考中医专业硕士,也就不存在你说的问题。你没有考硕士的资格
第4个回答  2011-04-01
我可以告诉你,百分之百不可以!
第5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14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
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
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
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
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
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
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
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
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
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
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
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
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18360.html?wt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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