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领导不给签字耽误三天,被公司以旷工辞退,怎么办?

五险一金哪些可以拿走?以后找工作会不会有影响?当月工资能否拿到?

和公司解释清楚,不是旷工,是因领导比较忙来不及签字所造成。当然,如果最终公司没有扣你的工资,也就没必要解释了,至于五险一金你辞职后,公司自然会帮你减员的,等你进新公司后,就可以要求公司帮你把关系转进去。至于工资的话,只要公司领导全部签字了,就要权力向公司索要工资。如果公司无理不听你解释,七扣八扣的,就直接去劳动局投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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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0
咨询律师。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3个回答  2011-03-20
你现在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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