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贵金属的交易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7

第一条 为规范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贵金属除黄金外)的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
第三条 挂牌交易商是指根据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贵金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会员根据供需情况进行挂牌销售或挂牌采购的交易活动,会员进行挂牌销售或采购必须注明贵金属产品的详细情况,包括贵金属名称、成色、质量标准、生产厂家、品牌、数量、价格、交易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进行“挂牌”发布。挂牌卖出的会员保证一定的现货存量。
第五条 报价原则:会员可以选择交易市场中间指导价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作为挂牌交易价。
第六条 中间指导价:交易市场采用伦敦(LME)即时行情价格,综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元基准汇率作为中间指导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挂牌现货白银是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挂牌现货铂金、钯金是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小数点后两位。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市场通知为准。
第三章 挂牌交易方式
第九条 会员进行贵金属产品挂牌销售或采购;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系统进行贵金属产品交易。
第十条 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会员按挂牌价格进行贵金属产品买入或卖出签订电子购销合同,按约定进行贵金属产品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为确保买卖双方电子合同的履行,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履行电子合同前买卖双方可根据贵金属产品特点按照即时价格变动进行相互补偿差价,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一条 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当日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当日未交割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支付交割违约滞纳金给守约方。
第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现货挂牌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最低为成交金额的20%,最高为成交金额的40%。
第十三条 风险保证金:挂牌会员须向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市场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补差亏损。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挂牌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贵金属产品,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客户在参与贵金属产品挂牌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仓单管理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六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1千克贵金属品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50千克、100千克贵金属品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其中交易市场收取手续费的37.5%。,其余部分由会员收取。
第十七条 违约滞纳金收支标准由交易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电子合同,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违约滞纳金率计算。
第十八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自定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十九条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市场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市场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集中”是指由交易市场和托管银行对挂牌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T+1”是指交易市场对客户和挂牌会员每笔交易市场产生的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 挂牌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挂牌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小时内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四条 挂牌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会员所在地(包括交易市场授权的综合类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五条 持有贵金属产品买入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16点可向挂牌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贵金属产品。
第七章 居间业务
第二十六条 居间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挂牌会员、服务中心中介开户,与挂牌会员进行贵金属产品挂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 客户委托服务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居间协议书》,服务中心协助客户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交易市场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挂牌会员按交易市场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远程方式直接向挂牌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七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市场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个品种单笔最大下单量为1000千克,最大持仓量为3000千克,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交易市场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买入或卖出的贵金属产品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贵金属产品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电子合同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贵金属产品,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电子合同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对挂牌会员实行最大挂牌量制度。会员最大挂牌量为2万千克(或按会员实际现货存量的四倍)。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持有净电子合同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市场以挂牌会员持有净电子合同的补差浮动亏损来衡量会员风险情况。当会员所持净电子合同补差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50%时,交易市场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会员的补差亏损额达到初始风险保证金的70%时,会员的净电子合同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强行平仓的挂牌会员,其名下客户的电子合同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类会员(特别类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特别类会员管理办法》),价格损失由会员承担。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类会员接管。
第三十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市场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制挂牌、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市场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发布的信息包括:挂牌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为挂牌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一条交易市场产生的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挂牌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服务中心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挂牌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服务中心应当配合。
第四十五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市场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服务中心、客户有权向交易市场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会员、服务中心、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四十八条 交易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市场见证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会员、服务中心、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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