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条法规规定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必须是校长?

如题所述

  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必须是校长

  一、这是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这是一个行政管理上的规定,因而违反此责任,承担的 也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如校长被撤职、免职、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的刑事责任,还应当由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来承担。当然,校长也可能因监管不力,涉嫌渎职犯罪,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三、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必须是校长,这个说法的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国家药监局每年都会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会要求各省份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地区中小学食堂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可邀请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员等参与。

  据了解,相关部门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药监局还规定,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国家药监局还规定,各省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相关部门将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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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19
校长是对学校履行全面管理责任人,同时也是学校的法定代理人,所以在学校内部管理中不能存在第二个法人代表,所有的社会行政行为须要法定的代表人同意才能办理地。追问

那有具体法律规定吗?

追答

这是行政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双重体现,行政管理有其管理规定,而民事责任能力在民法通则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也是有约定与规定的。所以校长应是第一责任人。

第2个回答  2014-05-19
没有,追答

校长想揩油!!!

追问

那办证时为什么要校长做第一责任人?不能是食堂负责人?没有法律依据?

追答

你们那里应该是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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