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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公和姐姐在428胶济铁路事故中受伤,我老公左脚截肢,姐姐胸椎骨骨折,现高位截瘫在床,目前查询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现有一条说到赔偿额最高上限是15万(包括死亡),请问这怎么理解?是包括所有的医疗费用(目前没有出院,医疗费用是铁道部在出),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续对生活造成的影响的费用全部在内不能超过15万么?这算什么条例呢,对于一个瘫痪在床的人,15万根本不起什么作用,我们还能有什么途径来争取我们正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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