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条本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或任免:
(一)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
(三)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四)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本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或任免: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区长的职务。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三)根据区长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