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美国旅游,办理美国旅游签证要注意些什么

如题所述

签证申请须知
1.中国公民持任何种类护照赴美均需事先办好签证。赴美签证分为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

(1)非移民签证适用于因特定目的需在美国停留一段时间的游客、商务人士、学生或专业工作者。常见的非移民签证有:商务/旅行签证、工作签证、学生签证、交流访问学者签证、过境/船员和机组人员签证、宗教工作者签证、家庭雇员签证、记者和媒体签证等。

(2)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只有在移民申请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USCIS)批准后,才能办理移民签证。所有在中国大陆签发的移民签证均应通过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申办,美使馆和其他总领事馆不受理移民签证。

2.申请美国签证需要前往美驻华使领馆面谈并留取指纹,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中信银行申请免面谈代传递服务。

(1)14岁以下和80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并且没有美国签证拒签史。

(2)持有B(临时商务及旅游访问者)、C1(过境)、D(机组、船组人员)、C1/D(过境/船员和机组人员)、F(学生)、J(交流访问学者)、M(非学术性学生)、O(具有特殊才能的访问者)类美国签证,且留取过十指指纹的中国公民,在上述种类签证失效48个月(4年)之内,再次申请同类签证时可免面谈。

(3)如美驻华使领馆要求上述申请人接受面谈,申请人可直接到使领馆面谈,不需预约和按指纹。

(4)变更学校的F、M类签证持有人和变更交流项目的J类签证持有人不适用免面谈服务。I类签证(记者和媒体签证)、P-3类签证(娱乐/表演签证)、H-2B类签证(非技能工作者签证)、多次入境的L签证(公司内部调职者)不可使用免面谈代传递服务。

(5)申请续签H-1、H-4、L、P-1或P-2类签证,在前次签证失效12个月内,再次申请同类签证时可免面谈。

(6)除F-1或J-1类签证外,如果申请人的签证上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的F-1类签证,过期不得超过36个月。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的J-1类签证,过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如果包含有效或到期美国签证的护照遗失,则无法使用免面谈代传递服务。

3.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CNMI-塞班)签证:

(1)CW-1 此类签证适用于雇用申请书被批准时合法停留在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的过渡工作者。

(2)CW-2 此类签证适用于CW-1受益人的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3)E-2C 此类签证适用于以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CNMI)投资者身份在2009年11月28日之前被合法批准进入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的外国投资者。此类型签证包括三个子类型:长期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和退休投资者。E-2C受益人的配偶及其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作为家属有资格申请E-2C签证。持E-2C 签证的配偶可以申请工作许可在北马里亚纳联邦工作。

(4)另,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免签入境美属北马里亚纳群岛:1)个人赴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从事商务活动和旅游可免签入境;2)持有效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材料的机读旅行护照;3)持已定妥座位的联程往返机票。停留期最长不超过45天。

4.美入出境登记卡(I-94卡)已于2013年4月30日起实现无纸化,外国人自空路或海路入境美国时将不再填写纸质卡片,其个人相关资料被存储在CBP电脑系统中。如有需要,外国人可登陆CBP.gov/I94 自行打印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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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7

在准备材料的阶段,DS-160表格的填写很重要。面试时签证官是先审表格内容,基于表格的内容来判断你是否符合签证条件。所以面试官会针对表格提问,对自己填写的内容要心中有数。收入证明这些支持性文件只是辅助。如果表格内容不过关,比如你刚毕业工作一年不到,出资人填的是自己,可能TA就会觉得不合逻辑,签证记录房产证银行流水这些都不看,就给你拒了(实例)~~填写表格的时候,还有面试的时候,注意要体现以下三点:


    根据INA法案214(b)条款,所有B-1/B-2签证申请人一律被视为“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下述条件:

    (1)赴美目的是短期访问,比如参加商务/休闲/医疗活动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2)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开销;
    (3)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并具有牢固的社会、经济联系,能够确保在赴美行程结束后如期返回。


其他倒没什么特别的,步骤还是比较简单,时间也快。总的来说5步搞定,我官网上有张自己申请美国签证简图,以及步骤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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