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跟总包的管理人员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存在保证管理人员工资的问题。
一、从法律关系讲,总包的管理人员是与总包之间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管理层的人员工资,应当由总包负责,与开发商不发生直接关系。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如果开发商拖欠工程款,而总包垫付不起时,总包往往也会拖欠管理层的工资。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多,但这是总包与开发商之间关于工程款的纠纷,完全是二个概念,虽然拖欠工程,涉及到管理层的工资,但这是二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三、事实上,工程分包时,总包与分包之间在法律上却是有关系的。
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可能涉及到的问题:
1、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总包方是否有义务予以垫付;
2、总包方应如何处理,才能保证垫付的民工工资在事后可以被认定为已付分包方的工程款,并确保在多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分包方追偿。
总包方垫付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的依据
(一) 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农民工工资垫付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因此,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有义务垫付农民工工资,要视其是否有因拖欠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而定。
但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工程结算前,总包方是否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无法确认,故政府部门为了维稳,不论是否拖欠都要求总包方先行垫付,如果结算后发现多付工程款,则由总包方向分包方追要。
(二) 违法分包的,总包方负连带支付责任。
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数额为限。
此外,如果违法分包人是个人,该个人从总包单位承接工程后组织民工施工,从劳动关系上来说这些民工也易被直接认定为与总包方形成劳动关系,总包方更有义务支付民工工资,此种分包模式对总包风险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