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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刑事犯罪的深层原因分析
  摘 要:大学生犯罪现象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重要的是找出大学生刑事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从而有效地予以防治。毫无疑问,大学生犯罪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运用多门学科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得出更为完整的答案,并找出大学生犯罪的最为关键所在是心理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 犯罪学 心理学
  大学生作为一个比较受社会认可的高素质群体,现今逐渐出现了一些让人错愕的问题:刑事犯罪!由偷窃到杀人,不断地见诸媒体报道,震撼着人们的内心。
  2007年,四川某高校辅导员发现了躲藏在教学楼女厕所里面进行偷窥的学生甲,甲慌张之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辅导员刺死。据了解,该学生已是大三,成绩优秀,准备考研。2008年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正在教室做课前准备,要为学生讲授《比较法总论》,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学生付成励手持菜刀冲入教室,将之砍死。案件起因就是付成励认为其女友和程春明的暧昧关系是导致他和女友分手的原因。[1]
  就此大学生的极端心理,笔者尝试利用刑法学、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做一解构,通过多学科的不同角度分析找出大学生刑事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并着重论述其犯罪的病态心理原因,从而防患于未然,加强针对大学生的素质教育,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一、刑法学角度:犯罪构成的规范性缺陷
  刑法学作为刑事规范学科,通过对犯罪及犯罪构成的界定来处理社会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起到了一定的惩治犯罪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它的规范性缺陷。
  1、刑法中的犯罪及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所谓犯罪,即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所谓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起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与犯罪构成是刑法中犯罪理论的基本问题,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2]
  2、利用刑法学中的犯罪及犯罪构成的规范性理论来看待上述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案例中大学生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及犯罪构成法定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1)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案例中的大学生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案例中的大学生分别实施了刺杀和砍杀他人从而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故意杀人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案例中的大学生均以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案例中的大学生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心理态度。
  笔者认为,案例一的大学生所持的心态应该是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心态,即只要达到不让受害人呼叫救助的目的,无论受害人死亡与否都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对比案例二中持有强烈、直接的致人于死亡意愿的大学生的直接故意心态而言,前者的主观恶性稍弱,属于激情犯罪,而这也正是悲剧所在,后者的危害性更甚更强烈,属于比较理性的决断,则更引人深思。显而易见,案例中的大学生都构成了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3、犯罪概念及构成外的犯罪因素
  从规范学科的角度,依照刑事诉讼法,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和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做出最终的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犯罪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可谓尘埃落定。但痛定思痛,犯罪现象并没有消除,给社会尤其是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难以愈合的伤痛,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如果不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找出答案,意味着更多的悲剧还在一个个尚未被发现的角落里孕育着自己的毒汁——这里恰恰是刑法规范学所无法目及的地方,惩罚固然重要,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学并没有触及大学生犯罪的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4、多学科系统分析方法的引入——刑事犯罪学、心理学等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扩大法律人的视野,运用多学科系统分析的方法就成为我们查明真相、发现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
  二、大学生犯罪的刑事犯罪学特征与变态心理学特征
  (一)犯罪学、变态心理学的概念
  1、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治理、预防犯罪之对策的刑事事实科学,其内容非常丰富,犯罪现象、原因、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最基本的内容。从规范到事实,我们的视野不断地往返于两者之间,更有助于我们发现事实的真相,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3]笔者的关注点正在于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在犯罪学中,犯罪原因是其研究的核心,狭义的犯罪学将犯罪原因等同于犯罪学。
  2、变态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变态和接近变态的心理现象以及各种精神活动异常的一门学科。其与一般心理学不同,与犯罪心理学既有联系又有很大的区分。它不仅仅是研究人的正常的心理活动规律,而是在研究正常心理学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那些异常的、变态的心理活动,寻找变态心理的原因,了解变态心理发生和发展以及转归,并研究防治各种心理异常活动的心理疗法。变态心理指离开正常范围的人之心理和异常之行为表现,包括人的认识、情感、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案例中的两个大学生的心理都不符合常态,正是异常心理学的研究对象。[4]
  不难看出案例中的第一个犯罪人比较典型,具有性变态的心理特征:性心理障碍即性心理和性行为的异常,是变态心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又称作性变态、性倒错,是一种与生殖没有直接关系,在满足性欲的方式上与常人不同,并且违反社会习俗而获得性满足的行为。其中一种学名为窥阴癖:是指通过暗中窥视异性裸体、排便过程、性交行为或观看色情表演图像等满足性感需求的癖好,性高潮出现多伴有手淫,多见于男性,且多是裸露癖者。他们为了获得窥视的机会,常常不择手段,无视法律,以求一逞。这类性倒错者多有性功能障碍,他们除窥视外,并不谋求与妇女作身体接触。案例一中的大学生躲在女厕所里对陌生女性进行窥视,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需求,符合上述变态心理的判断标准和特征,作为一种病态,如果能及时发现或者救治,那么就可以有效避免悲剧的发生,矫正心理回归正常的健康状态。而其杀人行为,则是一种欠缺理性心理调控的冲动行为,事后往往会后悔不已。案例中的第二个犯罪人则是极端心理的体现,从而影响其正常思维和判断,具有偏执的特点。
  (二)二者结合的综合原因说
  目前的犯罪学通行观点为综合原因说,这与心理学的理论具有一定的重合性,笔者认为,原因可分为两个角度,一个是行为人外在的视角,一个是行为人自身的视角,结合在一起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社会因素——行为人外在的视角: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行为,在本质上是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这一因素的外延非常之广,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体可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犯罪原因的社会因素宏观方面分为经济、政治、思想因素,比如经济发展、失业率、贫富分化、文化冲突、宗教等;微观方面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等,比如家长粗暴的教育方式、不和睦的家庭环境、学校的教育环境和方式、不良的邻里关系、色情书刊、网站等等。
  大学生受这些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容易形成道德偏见和畸形的人生价值观,并失去了抵制各种消极、腐朽的社会信息和心理侵袭的能力,仿如置身一个渗透力极强的大染缸,从而使其人格特征向不健康的方面发展,以致出现某些变态的特征。
  根据上述犯罪学的原理,犯罪人犯罪意识的形成来源于对自身生活中某种社会环境意识的吸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由社会环境中矛盾、冲突、刺激、引诱、管理上的漏洞、便利条件等因素而诱发。
  笔者前往犯罪现场进行过实地的观察,在教学楼三楼,走廊里并没有监控设备,人员稀少,尤其是晚上,只有值班的老师还在,空空的教学楼里只有很少的人员,而且一般是呆在办公室中,很难察觉到外面所发生的事情,这也应该属于校方的管理漏洞,没有充分考虑那些值夜班的老师的人身安全问题,放松了警惕,导致悲剧的发生。
  更进一步地,大学生学习和模仿的意识和能力很强,案例中的第一个犯罪人正是长期沉迷于黄色淫秽文化所致,而与高校中的文明理念和大学生的道德相悖,无法调和,长期积压在心中,导致了病态心理的恶化。
  2、生物因素——行为人自身的视角之一:
  同样的社会环境,有的人走上了犯罪,大多的人却能遵纪守法,作为犯罪主体,人自身的因素才是根本。著名的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最早开始从生物学方面探寻犯罪的原因,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理论,且不论他理论的科学性有多少,毫无疑问的是犯罪人的生物因素为犯罪心理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生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比如年龄、性别、遗传等因素。正如案例一的大学生身体处于成长期,各种生理发育成熟,对其欲望如果不加以有效调控,生理问题的失衡将最终影响其心理异常,成为反社会行为的潜在因子,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3、心理因素——行为人自身的视角之二:
  所谓犯罪原因的心理因素,是指支配和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人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原因的其他因素最终都要通过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发生作用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比如不良的人生观,拜金主义思想、道德滑坡和法律意识淡薄等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内心诱因。这一因素最为隐秘,难以发现,但是可以通过其外在的转化形式或媒介予以探究。
  (1)言语作用:比如黄色短信、书刊、电影等都能极大地影响人的心理,尤其是处于生理成熟期可塑性极强的大学生。
  (2)情绪因素:案例二的大学生的愤怒情绪掩盖上了一层严密的逻辑推理,推理得出的致人于死地的结果正是源于这一怨恨心理,从而实施自认为报复性或者惩罚性的行为。
  (3)心理防御机制:这一因素放在大学生心理异常发生的过程中就可以让人明白,原来大学生欠缺的正是这一防线,各种价值观念的冲突和不确定,造就了其可塑性强的特征,如果置身不良的环境,则钟摆式心理发展则趋向不健康。
  (三)大学生犯罪的犯罪学与变态心理学特征
  1、随着大学生犯罪的实例在不断地增加,总体上也呈现出了一定的犯罪学特征:
  (1)主体特征
  大学生年龄一般在二十岁左右,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被社会寄予了很多期待,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良好的受教育的机会,高素质、高智商、高层次,被称为“天之骄子”;但同时长期的在校教育导致大学生缺少社会实践经验和心理磨砺,又被认为生活在“象牙塔”里甚至是“垮掉的一代”。
  (2)行为特征
  大学生犯罪如案例中呈现出来的,具有冲动性、突发性和暴力性,甚至残忍性。由于涉世未深,接受的多是书面教育,深受电影网络文化等影响,行为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和暴力性。
  (3)结果特征
  大学生犯罪的结果一般较为严重,体现出极端的心理特征倾向。一个受到良好教育、有着美好前途的大学生形成了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并为满足自己而不加节制的践踏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看似一个很小的恶,却最终演变成不可挽回的大恶,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事件的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造成对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家属的巨大痛苦,对其周围的同学也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四)大学生犯罪特征中的焦点——心理特征
  笔者单独将此列出,因为这一焦点是问题的最为核心之所在,也是最为隐秘之所在。事实上,大多数大学生心智相对比较健全,知识面也不弱,但是认知水平与情绪调控机制比较差,缺乏矛盾处理能力。因此,笔者下面将着重论述大学生对事物的认知与处理的能力。上述犯罪学理论中的综合原因说实际上每一个因素最终的指向都是行为人的心理,尤其是心理学的研究更是系统的对犯罪心理学的形成进行了深入的揭示。必然,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的最终指向也就是犯罪心理问题。
  三、大学生犯罪的心理认知与情绪调控
  (一)认知比较偏激,自我的是非观念极强
  大学生长期受到学校教育,形成了较为独立的心理认知体系,但是又没有相应的社会实践检验自己的认识的正确与否,往往沉迷于自己封闭的心理认知体系中,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往往不免片面,自尊感强,心理脆弱,容易受到伤害,且反映直接和极端。社会中多次发生大学生为情杀人或自杀的事件以及案例中两个大学生的行为都很极端,尤其是第二个案例中明显地将极强的片面的是非观念作为行为的指引,认为被害人是非正义的,从而不惜代价和后果的实施犯罪行为。
  (二)情绪调控机制差,容易冲动
  虽然大学生具有相当的文化素质,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其缺少心理磨砺和健全的心理机制来化解外在因素所引发的内心危机。套用心理学上的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模式:强烈欲求与满足方式的选择——>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萌发犯罪意向——>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犯罪决意。很显然,大学生的心理欲求是很强烈的,人之本性,这可以理解,只不过在有了强烈的欲求之后对满足方式的选择分为正常和非正常的途径,如果能有很健全的心理调控机制,平息自己内心激烈的情绪,加之一定的自我抑制能力,完全可以在遵纪守法的情形下获得满足。但是犯罪的大学生恰恰缺少这一调控和抑制的机制和能力,从而任由偏执的欲求和意念引领自己的行为,最终形成犯罪心理,导致犯罪。
  古人说,年少时血气方刚,戒斗。大学生容易冲动正是因为年轻、体力旺盛,加之心理机制的不健全,行为体现出容易冲动的特征。
  (三)病态心理的恶变
  不少人人都有窥视的欲望。有的人既想保护自己的隐私,又不自觉地想要偷窥别人。但偷窥应当有个适当的尺度,以不侵犯他人的隐私为标准。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来说,他不会超过这个标准。而偷窥狂属于性变态的一种,这种人格是扭曲的,需要进行心理治疗。对比案例中的那个大三学生,就属于这里的偷窥狂。其犯罪行为的发生看似有一定的突发性,可以说是慌乱、恐惧之中发生的行为,慌乱的是未曾预料到自己的病态心理和行为会被人发现,恐惧的是自己的病态心理和行为被人发现后自己的状态的改变,比如学校的处分,周围人们的评论等等。但犯罪的病态心理却是长期的压抑和不加调控所形成的,其正常的心理逐渐演变成了病态的心理。这种隐密性的心理疾病很难发现,从而很难防治。尤其是在校大学生,不能有效的敞开心扉也不能有效地获得开导,结果往往导致病态心理的不断恶化,最终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
  而案例中的第二个犯罪人则可以说是在足够的理性支配下形成的犯罪心理。其根源在于其内心的认识结论有着严密的逻辑前提,并考虑到了行为的后果,因此,至今,该犯罪人仍然对自己的极端行为“不后悔”。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他心理的健全,恰恰是他心理偏执的反映。对于感情问题,是一个自由的双向选择,在自己面临情感挫折时,无法有效调节自己的心理,反而用极端的形式将自己的情绪发泄在基于自己认为的事实基础之上的“罪魁祸首”。
  四、结论
  (一)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所致,社会各方面应该合作,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矫正、防治。
  结合上述案例,学习成绩优秀的大学生却做出了常人无法想象的事情。事实上,即使心理很健康的人,在一定的场合或特定的时间内,心理活动也可能暂时出现程度不同、持续时间长短不一的平衡失调的异常情况。这些心理变态的情况可能损害自己,也可能危害到家庭、个人、社会、他人,不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人生是有影响的。探究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深层原因,发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所致,这就告诉我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应该是社会各方面通力合作,采取综合措施方能弥补漏洞,予以有效地防治,比如学校、网吧、家庭等等。
  (二)运用多种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每一门学科都自成体系,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针对大学生犯罪的深层原因探析,发现了刑法学规范学科的缺陷,因为更为关键的问题存在于规范视野之外,因此需要运用刑事犯罪学、心理学的知识来加以剖析,得知大学生犯罪的发生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所致,更进一步地,聚焦于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找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学科之间其实有很多共同之处,彼此弥补,交叉,融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问题的症结所在,运用多种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法学研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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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5
你是重医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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