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是同罪名吗?

如题所述

在我看来,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是不同的两种刑事犯罪。拐骗罪是指非法拐骗人质并进行勒索、索要赎金等行为;而拐带儿童罪则是指非法、暴力或欺诈手段将未成年人从其监护人处带离且不归还监护人的行为。虽然这两种犯罪都与人身自由有关,但其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任何年龄段的受害者,后者则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主要目的。

如果取消拐骗罪,只将其和拐带儿童罪统一成“拐带罪”,我认为可能会存在以下利与弊:

利:

1. 将表现形式相似却本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合并处理,有利于加强司法效率,并能确保对相关立法进行更加全面和系统性的改革;
2. 取消“骗”字的定义,有助于避免对“勒索”、“绑架”等重要概念的混淆;
3. 在案件审理中,也能够打击利用信息技术服务实施网络钓鱼、即拐骗提出威胁,谎称被拐骗等形式的诈骗犯罪。

弊:

1. 取消拐骗罪容易将犯罪类型置于同一考虑框架中,可能导致在定性时无法精准地把握其本质特征和危害程度;
2. 拐带儿童罪与拐骗罪在涉及人身自由问题上存在较大区别,合并处理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不符合,有可能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产生影响;
3. 合并后新法律的制定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并可能对现有的司法程序产生影响。

因此,综合考虑来看,我认为将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统一成“拐带罪”可能会导致重要概念混淆、司法效率提高等优点;但同时也会造成未成年人权利受损等不良后果。因此,在进行相关改革时需要审慎思考和全面评估各种因素,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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