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建筑业改革大潮,保险力量持续为建筑业发展注入活力!-工保网
令人欣慰的是,在国家高效疫情防控指挥之下,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我国建筑业市场进入复工复产阶段。加之今年以来,“放管服”与“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战略方针的持续推动,我国建筑市场迎来包括建企资质、行政审批、保证金管理、质量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改革浪潮,极大程度地释放了建筑市场活力,推动建筑业回归行业发展的快车道。
依据国家统计局、商务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数据:
2020年第三季度,国内建筑业在“新冠”疫情从爆发到稳定以及经济渐进修复的大背景下逐渐回暖。2020年1-9月,全国建筑业实现总产值167927亿元,同比增长3.4%;全国建筑业累计新签订单20.35万亿元,新增合同额累计同比增长8.76%。截至2020年9月底,全国建筑业签订合同总额39.09万亿元,累计同比增长7.02%。
疫情影响下我国建筑业重新焕发强大活力,同样无法忽视来自保险行业的重要推动力量。事实上,自2015年9月24日国家出台《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鼓励引导保险力量参与工程建设,保险力量就日益成为中国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中不可忽缺的一环。近年来,随着国家持续推进“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战略方针,保险力量广泛参与到保证金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构建新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等行业改革当中,并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1、保证金管理,释放企业活力
长期以来,各类工程保证金的缴纳与管理问题,对国内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造成沉重负担。建筑企业饱受资金困扰,工程质量与合同履约难以保障,行业发展陷入瓶颈。直到2016年开始,国家开始大力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保证金,并开展保证金管理改革,推进包括保险保函形式即工程保证保险在内的工程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建企发展再次轻装上阵,重新焕发活力生机。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是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为标的的合同保证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由保险人代替投保人向被保险人保证其履行合同约定,一旦投保人未履行约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由保险人代替投保人履行合同约定或进行损失赔付。
自2014年浙江温州率先试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保险机制逐渐在保证金管理领域显露出包括办理成本、手续流程、不占授信、有效释放企业保证金压力等多方面优势。尤其释放保证金一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杠杆放大效应能够极大盘活建筑企业资金,减轻企业经营负担,间接降低工程投标等活动的经济门槛。
以浙江省为例:2018年浙江全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共承保 10972 笔,为建筑企业释放保证金 65.7 亿元;2019年前三季度,浙江全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共承保21292笔,保额较2018年翻番。
再以青海省为例:相较浙江省,青海省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试点时间明显较晚,但释放保证金成果显著,仅2020年上半年,全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就已承保2693笔,为企业释放保证金9.57亿元,相当于青海省2019全年金额。
实践证明,在工程保证金管理领域运用保险机制,即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能够有效释放建企保证金压力,帮助企业减负,从而促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合同履约,推动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快速发展。
2、促进公共资源交易
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是近年来国内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的主要任务。今年疫情期间,为有效减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多地区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行试用不见面开评标流程,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早在2018年即开始保函“电子化”的发展进程。通过研发建立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单服务平台,持续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合作的多种模式,在“促进传统公共资源交易与监管由线下转为线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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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释放投标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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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投标人办理手续,减少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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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留痕,信息可追溯,促进交易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单服务平台为“全国各地的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形成有力支持,助力建筑业顺利复工复产。
3、构建新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2020年,国内建筑业发展迎来了包括建企资质、行政审批、质量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改革浪潮。这些行业变革中蕴含着巨大的市场机遇,同样也潜藏着大量的风险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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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取消施工图审查,国家提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这一方面为了取消冗长的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建设审批程序;另一方面则为了强化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实现施工图审查从行政审查到市场自审的机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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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取消强制监理,国家提出“不再强制要求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项目管理过程中,建设监理“失效”问题,探索构建全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客观来说,在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环境下,无论取消施工图审查机制还是取消强制监理,都将为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不可忽视的风险威胁。
全新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其以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既包括“地基基础与主体机构工程”的质量缺陷问题,同时也包括房屋住宅常见的“保温与防水工程”质量缺陷。IDI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达十年。
除保障责任范围与保险期间外,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还创新引入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通过专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对建筑工程的实施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服务,建立覆盖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防护。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现了保险力量参与工程质量建设,构建了全新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全新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同样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安全生产险种。安责险是基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优势特点,创新研发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
相较传统安全生产险种,安责险不仅扩大了保障目标范围,收窄了保险除外责任,令保险保障功能更全面,形成更有效的施工安全风险保障。同时,安责险还突破了传统安全生产险种局限于发挥事后保险补偿功能的瓶颈问题,创新引入了“事故预防功能”,令各类施工安全风险在萌芽阶段即被发现,进而采取有效防范与应对措施。通过有效的事故预防机制,构建全新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纷纷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建筑业顺利复工复产。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经历了多方面的发展考验,同样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发展成果。在国家持续推进建筑业改革,同时鼓励支持保险业参与工程建设的整体背景下,保险力量日益成为推动我国建筑业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2016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93号文件中主要明确了联合体投标、资质准入、工程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19号文件主要指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发展组织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培育全过程咨询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2017年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发布,对总承包相关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相继出台了针对总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情如下: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工程总承包单位:
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4、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5、项目发包、分包: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6、关于合同: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7、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进入2020年,住建部陆续出台多个文件,对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形成有力支持:
2020年7月,住建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建造活动全产业链,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紧密合作、协同创新,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2020年12月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GF-2011-0216)版本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陕西等地相继发布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政策,重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1、《江苏省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5号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
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2020〕第27号
4、《吉林省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5、吉林省《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6、《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7、四川省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 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意见 川建行规[2019]2号
9、《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020]160号
10、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
11、《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2、《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建建发〔2017〕430号)。
13、杭州市余杭区《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余建〔2018〕128号
14、湖北《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鄂建〔2016〕9号
15、《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21〕2号
16、河北省住建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17、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实施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8、广州市《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监管标准的指引(试行)》。
19、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
21、《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22、山东省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
23、《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l
24、《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2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26、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27、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2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29、安徽省《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30、《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31、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函》。
2021年伊始,已经有多项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文件发布,为2021年的建筑业发展奠定了基调: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4日,湖北省住建厅、湖北省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9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函》,明确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已经纳入2021年全省住建领域重点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