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官法36条中所审理的案件是指本人审理的吗?

如题所述

第三十六条说的是"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没有
所审理
的字样
估计问的是:
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他不是指本人办理的
是说这个这个法院的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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