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和地级市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省辖市

省辖市,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市”,包括地级市和县级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据此推理,“省辖市”指除直辖市以外的所有“市”。
(二)地级市

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行政区,因其行政建制为“市”,故称“地级市”。截至2015年4月,中国大陆地级行政区共计334个,包括291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10个地区、3个盟。

按照1982年宪法规定较大的市可以辖县,分别为:吉林市、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邯郸市、本溪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宁波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地级市一般都下设“区”,但截至2015年4月,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儋州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等5个城市未设“区”,俗称“直筒子市”。一些地级市还代管县级市。副省级市的行政区类别也是地级市,但其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高于普通地级市的。
(三)省辖市与地级市的关系
1983年起开始推行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全部改为“地级市”;与“省辖市”对应的有“地辖市”(或“地管市”)——即直属地区管辖的“市”;“地辖市”自1983年开始改称“县级市”。

“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市辖区,包括城市服务功能的郊区,“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官方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地级市”实行“市管市”和“市管县”,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

“省辖市”改“地级市”以后,成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省、自治区主要行政分区形式,并作为地级行政区纳入官方统计。随“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5个地级行政区的51.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

截至201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地级市285个、县级市369个,所以有省辖市65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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