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两书应该是哪个部门填写

如题所述

交房两书应该是由房管局填写。

两书是交房的法定条件,开发商不能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视为交付不能,购买人可以拒绝受房,无需承担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还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延期交房的相关条款要求开发商承担滞纳金,

如果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购房者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交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文件必须齐全且真实

交房一定不能忽略的问题就是证件的问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表、管线分布竣工图和《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等文件,缺一不可。如果发现证件不齐全,那就说明该房屋存在问题,这时千万不要轻易签下交接书,要让售房者说明原因,如果理由不够充分,购房者完全可以拒绝交房。

房屋质量必须过关

房屋交接的前提是该房屋已经达到了交付条件,因此交房时一定要注意查验房屋质量,不管是墙面还是地面,不管是电路还是水路,购房者都需要一一查验,尤其别忘了核查房屋面积。如果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是房屋面积存在较大误差,购房者可以拒绝交房。

切勿提前交费

一些购房者也许遇见过还未入住便被物业追讨物业费的状况,甚至是被要求一下子交齐一年的物业费用,要记住,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就要提高警惕。物业费是可以一个月一交的,而且还没有入住是不需要支付物业费的,在完成交房手续之前切勿支付任何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两书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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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2
交房两书应该是由房管局填写。

交房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二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在交房时将两书交与购房者检验。购房者要认真阅读两书的内容,如果发现问题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与开发商协商。

交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四)一个工程的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必须通过验收合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
(五)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这里要提醒大家,收房是对房屋质量检验的关键步骤,购房者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一定要准备妥当,同时带好验收工具例如直尺、卷尺、照相机、笔纸、小刀等,方便测量取。对于两书的内容难以把握的或者认为两书存在问题的可以求助律师;对于收房标准存在异议或者发现明显有质量问题的可以请专业检测机构判断,总之,把好收房这一关,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最重要的。
第2个回答  2014-05-29
【实施时间】1998-09-01【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5-29
交房两书应该是由当地的建委来负责。
第4个回答  2014-05-29
房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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