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职

如题所述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大致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或者市长,是一郡或一州的最高行政长官。

这个官职随着朝代不同,含义不同,在宋朝就被废除。不同朝代有不同的管辖范围,比如,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唐初依隋旧制,地方上有州(郡)、县两级,州的长官为刺史。

扩展资料:

《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载:张苍“秦时为御史,立柱下方书。”《索隐》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为周柱下史,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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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8
刺史这个官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大致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或者市长,是一郡或一州的最高行政长官。
”刺史“一职,最初是作为地方监察长官而设置的,其源于秦朝的监御史制度。"刺"是检举不法的意思,"史"是皇帝所使的意思。大家都知道,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实行郡县制,分全国为三十六郡,郡下各辖若干县不等。郡的长官称为郡守,汉代改称太守。为了加强集权、巩固政权、保证稳定,就必须要对地方长官进行监督。
于是秦始皇在设置长官时,"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除了郡守外,还设置了郡尉(地方军事长官)和监御史。 上面所说的监就是指的监御史,其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而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掌”是执掌、“监”即监督,也就是负责监察本郡的各级官员。所谓:"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
汉初,一度省监御史,有丞相派员监察地方。到了汉武帝时,元封五年(公元前106),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个部州,每州下辖若干郡国,各州设刺史一名。但当时的刺史并不管辖地方行政事务,而主要是负责按"六条问事"督察郡国吏治。大致说来,刺史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十二个字。显而易见,这个阶段的刺史一职相当于省级检察院院长一职。
从东汉起,刺史权力逐步的扩大,开始干预地方行政事务,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刺史也逐渐变成了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当然,这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如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光武帝时复称刺史。而到了汉灵帝时,又复称州牧,更是位居太守之上,成为实际上掌握了一州军政大权地方行政长官。
自三国至隋唐,各州也多设刺史,一些重要的州郡更是有都督兼任刺史。宋代起, 地方长官不再称刺史,而称知州,刺史仅为虚衔,不是实职。元代以后,刺史之名废。 到了清代,刺史仅是知州的别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7-31
汉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秦代曾设监郡御史,或称郡监。西汉初不再设置,文帝时复置监察御史司察诸郡;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多有失职,乃遣丞相史出刺诸郡并督监察御史,故称“刺史”。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督察和控御,于元封五年(前106)又创部刺史制,即除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外,全国被分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设刺史一人分管几个郡国,称部刺史或州刺史。
刺史的主要职务是督察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宣帝、元帝时扬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广川王,刺史成为皇帝监视诸侯王动静的耳目。据东汉人蔡质记述,刺史按照诏书所规定的六条行事。六条中的第一条是禁止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其他各条是禁郡守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勾结豪强。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当时人称为“行部”,刺史通过行部以了解下情,岁终则赴京师奏事。西汉时刺史对于有过错的郡国守、相,多所奏免,重者还可置于死地。
刺史之秩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为二千石,这是为了起到以卑临尊的制约作用。刺史为监察官,最初无正式官属,仅有从事之类的办事人员,而且居无常所,后来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隶属关系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统辖。刺史职在司察,故法律不准许他们插手地方具体行政事努。但实际上刺史权力日益增大,西汉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造成对守、相职权的侵越。为了使刺史的权位和其秩品相称,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秩提高到二千石。后来虽一度仍改为刺史,但州牧之制基本上实行到西汉灭亡。
王莽当政,依《尚书》而设十二牧。东汉初循而未改。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改州牧为刺史,秩仍为六百石。和西汉一样,全国分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隶校尉部。刺史总数由西汉的十三人降为十二人(见两汉州部)。
汉光武帝刘秀不信任三公,授权刺史可独自处理郡国事务,所以东汉时刺史权力较西汉时增大,如可以对守、相等躬行赏罚。原来刺史只能督察守、相,而顺帝时规定:幽、并、凉三州刺史督察范围扩大至县的丞、尉一级。东汉中期以后,刺史还常率领郡县兵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东汉晚期,刺史的监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为凌驾于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灵帝中平五年(188),下令改刺史为州牧。不少地方的州牧变成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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