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10月8日入职一家上市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问:我今年10月8日入职一家上市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一直没给我),但在昨天(12月24日)公司人事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我不满足公司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看到上面写的是“请签字确认已收到通知书”,所以就签字确认了,这个签字对我申请劳动仲裁会不利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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