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有反映生活的功能,但更有批评、干预和引领生活的作用。因为从根本上说,生活并不总是一个合理的展开过程,有时它还可能催生罪恶,引人堕落。作为存在,它或许是合理的,但合乎人性吗?合乎美吗?文学要追究这些。
我
们都知道文学是语言的艺术,但这只是就文学与其他艺术的区别而言的。如果就文学的实际存在方式而言,这样的定义显然太过单薄,尤其缺少对由作者-作品-读
者构成的整个文学活动的系统把握。而一旦基于这样的系统把握来看文学,我们就会发现,与其说它是语言艺术,不如说是一种精神性的生存活动更准确些。
这种生存活动有什么特点呢?简言之,它有不依附于物质,而满足人精神的自由的特质,可以让人超越现实的拘限,达到对世界本质和人生真谛的根本性觉解。当然,它必须以现实生活为基础,但目的却始终指向这种自由体验和根本性觉解。
自
从人摆脱原始自然的生存方式,进入到现实的生存方式以后,人的感性、知性在把握世界时常受物的辖制和物欲的蒙蔽,因此他很难建成完整的视境,他从根本上说
是不自由的。可作为一个时刻意识到自身存在的自觉主体,他又总期待着在精神层面上实现自己。文学的上述特质正提供给了人实现这种期待的可能,使他在创造或
接受时,可以经历一种纯粹的精神生活,可以在内心深处对这世界发表一己独立的见解,体会到自由超越的乐趣。此所以
席勒说:人受
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的压迫,
不是自由的主体,只有在审美活动中才是。遗憾的是,今人对文学的这种意义与价值少有体认,即使在从事文学活动时也同样。这是我们要重提这个话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