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第二章是什么内容?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第二章是第二适用对象和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5 号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已经2004年6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3、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4、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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