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可改变用途吗

如题所述

    小区会所到底归谁所有,开发商能否改变会所的性质和用途呢?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是“会所是否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尚不明确。”同时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面积分摊并不包含会所,从不动产登记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来看,如果会所没有明确规定是属于业主,那么,会所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开发商。


  所以,香荔绿洲的会所如果没有摊入共用分摊面积,建设成本也没有计入房价,那么会所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会所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两回事。上海房产局的一个文件中对“会所”曾下过一个定义,即会所是“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这个定义应当是比较准确的。因此,会所的使用权是受限的,它必须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定和开发商在售房时的承诺来使用。


  香荔绿洲的会所在房产登记上注明的用途是“会所”,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也明确约定,小区有配套设施会所2212.09平方米。同时,业主在2003年入住时,《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业户手册》都清楚写明有高级会所,为业主提供康乐设施。业主称,初始也有阅览室、兵乓球室、桌球室、棋牌室、健身房、泳池等。这就很清楚地表明了,业主来购买开发商的房子,其中一个因素就是因为具有会所服务,香荔绿洲的会所依据国家批文的规定和与业主的约定,也是使用权受限的,也就是开发商即便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他也不能随意对会所用途进行改变,必须是为业主提供康乐设施。


  香荔绿洲的开发商将会所隔成数小间、发包给个人作为美容院、发廊、快餐店、茶馆(同时兼做麻将馆),是违反规定和约定的。现在,开发商将会所的一部分改为“香荔绿洲一楼商铺”并对外发售,并且没有约定只能用于为业主提供康乐设施等用途,更是一种违约和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将使得会所完全当做普通商铺使用,引发业主义愤也是理所当然的


  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情形下,香荔绿洲的会所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但开发商应当按照会所的用途来使用会所,即使是转让会所的所有权,也必须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不得违背会所的性质和用途来使用会所。开发商应当纠正随意更名出售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也应当及时制止开发商这种行为,业主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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