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思考题 试述经济法的产生 简述经济法体系 试述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什么是法律事实,法律行

王明和李刚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偶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则是一个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
两个星期后,李刚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款还缺 2 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 6 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某,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 2 万元。张某说他手头有现金 1.5 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不满15岁的妹妹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妹妹从家中柜里取出 5000 元借给了准姐夫,次日,王明电话告知陈红,陈红未表示反对。随后,王明将借到的 2 万元交给李刚,李刚写了一张借据。
转眼 6 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
李刚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在 3 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剌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
张某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某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
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 1.1 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同意。
嗣后,王明又来到李刚家,看到的却是李刚的遣像。李刚已遇车祸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
1、该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
2、其中的法律事实有那些,即那些属于法律行为,那些属于法律事件。
3、假如李刚借钱是为了赌博,而王明知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5、其中那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为什么?
6、这里涉及到法律关系变更了吗?
7、这笔 2 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8、如果李刚之妻拒还怎么办?
案例分析

  一、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解决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从真正意义上讲,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也可以说主要解决的是政府失灵,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象征。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佳法律形式。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已经具有基本体系和框架,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入国民经济领域成为经济关系主体?是任何主体,抑或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是其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唯—途径,而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定内在规范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秩序”。行为规则是秩序的具体内容,用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事实上也就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秩序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自复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任何市场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和谐、有序和稳定运行状态的良好秩序。经济法体系的这部分内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并最终保证良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借助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实现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可以说,此种经济关系的形成是国家在履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间接的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与其他社会组织因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而共同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因为宏观经济词控关系涉及到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了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对外经济关系等 :类。那么为了调整这一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即为宏观调控法。我国宪法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论语·季氏中有“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已存在这样的危机,—方面,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同时在另一方面,贫富差距两极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收入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断扩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阻碍。目前,我国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发展目标,一切以人为本,这就要求要使社会分配问题碍到最佳的解决,减少因为贫富差距的社会利益分享不均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而经济法在这重大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社会分配法由预算法、税法、个人收入分配法、非税性收入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所构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属于社会分配法领域的法律同时也在其他经济关系领域中存在,比如说税法、预算法。它们即是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领域已经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块重要基石,可以产生经济利益的对象必然会成为众矢之的,社会分配法所调整的对象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上述的几种经济关系。如何能够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让类如土地、环境等有限资源最大程度上满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创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性问题。因此,社会分配壁 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
  5.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虽然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已经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经济关系的主体是否依照规定去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发展,也即经济运行否安全。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据已设定好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时刻“观察”着经济活动情况,对活动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衡量,从而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监察或对结果进行处理。维护经济秩序,防范经济危机,达到维护经济运目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活动具有特定的权力强制性,它以法律为依托,被监管者 须接受监管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管行为,不得拒绝、逃避或抗拒,对监管主体依法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遵从和执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
  由经济法体系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决不会到此截止成为一种固定不变的摸式。它必然会随着杜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问题的更深一步的认识而有所改变,以至逐步得以完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四、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五、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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