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议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的基础上,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在宗教理论、政策方面有了新的阐述、新的概括和新的发展。主要观点有:
(1)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信教群众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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