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受伤可依父母在城镇务工而认定为城镇标准吗

如题所述

具体适用
  1.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将其作为城镇居民看待。
  在本案中,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考虑到其系个体工商户,并没有以务农为生,其居住地和主要收人来源地均在城镇,故确定原告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按本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在城镇务工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当事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如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应提供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合法暂处证明,和其一年以上工作或主要收人来源来自于所居住城镇的工作或收入证明。
  2.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征收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家庭户籍,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家庭户籍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4.户籍已经统一的地方,主要根据住所地判断,并适当考虑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
  如,青岛市人民政府2008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