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一、什么是二、由来三、目的 四、操作 都是什么 好了多给分

如题所述

古代五刑包括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和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1、奴隶制五刑

(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五刑当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2)、劓刑: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3)、剕刑:也作刖刑,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始于西周,九刑之一。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另外,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早在中国的夏、商时代,此类刑罚便作为最主要的常用刑之一。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宫刑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5)、大辟:是死刑的统称。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规范,方法多种多样,而且极端残酷。特别是在商代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2、封建制五刑

(1)、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2)、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4)、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5)、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行刑的禁忌:

1、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

2、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

3、行刑的具体时间有的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

4、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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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一种类: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二由来: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

  三目的: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主要是以五刑制度为基本内容来建构的。中国刑罚体系中的主刑数目均为五种,形成了独特的“五刑”现象。主要用来处罚来震慑下层人民。

  四操作:墨 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 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轻于剕刑。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见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刖 断足的刑罚。也称剕刑。重于劓刑。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

  宫 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秦统一六国后曾大量适用。汉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废。汉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自汉至南北朝时期,宫刑时存时废,到隋开皇(581~600)初年正式废除 。后来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又一度恢复,以后各朝律令没有宫刑。

  大辟 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还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即分割犯人的肢体)。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轘、生瘗(活埋)、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还有法外酷刑,如棒杀、剥皮、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3-31

中国古代对罪犯使用的五种刑罚的总称。中国自夏代就开始有了刑罚,商代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已较普遍施行。西汉初曾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墨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轻于剕刑。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见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刖断足的刑罚。也称剕(剕 fèi 斩趾,即斩削犯人的脚。古代的趾是脚的意思。)刑。重于劓刑。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

宫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秦统一六国后曾大量适用。汉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废。汉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自汉至南北朝时期,宫刑时存时废,到隋开皇(581~600)初年正式废除。后来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又一度恢复,以后各朝律令没有宫刑。

大辟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还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即分割犯人的肢体)。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轘、生瘗(活埋)、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还有法外酷刑,如棒杀、剥皮、醢。

笞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在奴隶社会已广泛使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规定。汉文帝除肉刑时,用笞来代替肉刑。汉景帝时因笞刑过重,减笞500为300,300为200。后又改300为200,200为100。同时定《箠令》,规定以竹代小荆,削平其节;笞臀部,中途不得更换行刑人。魏晋时,妇女受笞刑笞背。南北朝时的杖刑,实际上即隋以后的笞刑,且多作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其数在200以下,数量不等。隋改鞭为笞,分为10、20、30、40、50五等,并皆可用铜赎。唐沿隋制,并规定受刑人腿、臀分受,亦允许自愿背、腿分受者。宋沿唐制,亦分笞为五等,但允许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辽无笞刑,但有木剑、大棒击背,类似笞刑。金国旧制,轻罪笞以柳条。元代笞刑分7、17、27、37、47、57六等。明、清笞刑沿袭唐、宋制,分五等,可赎刑。

杖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起源甚早,《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时把杖刑列入刑书。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依杖数分等,并均允许以金赎。隋代废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决杖者,背、腿、臀分受。宋沿唐制,亦分五等,并将杖刑作为附加刑。辽、金、元也均有杖刑规定。明、清杖刑依唐、宋制,至清末,杖刑废。

徒即徒刑(即将罪犯监禁于特定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并强制服劳役。起源很早。商代就有牢狱“圉”,周代除死刑外,其他处肉刑的罪犯都须服劳役,为当时五刑的附加刑。秦、汉根据劳役的性质、徒刑期限和有无附加刑,分徒刑为若干等级。魏晋以“髡”、“耐”(为徒刑犯人剃发、剃须)作为徒刑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徒刑名称。北魏徒刑按劳役年限分为各种等级,因此又称年刑。北齐时由于有附加刑“耐”,也称“耐罪”。当时除“耐”外,还附加鞭、笞,有的还须带刑具“钳”。北周开始正式称“徒刑”,并附加鞭、笞,允许以金赎罪。隋唐徒刑作为五刑之一,亦分五等,刑期为1~3年,每等之间相差半年,且不附加笞、杖,准许以铜赎刑。五代基本沿用唐制,但恢复了加杖制,实际上是一罪两刑。宋代实行折杖制度,即折减笞杖数目,杖后不再服劳役。辽代有终身刑,还加杖,并“黥面”。金代徒刑与唐、宋同,唯将五等改为七等。元代徒刑又分为五等,并附杖刑。明、清徒刑基本相同,即分为五等加杖,准许以钱赎。

流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流刑刑名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作为对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宽宥的一种刑罚。流刑的名称,历代不同,有时称放、迁、徙。北魏流刑没有远近差别。北齐正式将流刑列为五刑之一,亦无里程之差。到北周,流刑从流至距皇畿2500~4500里分为五等,也有时间限制,最长为六年。隋代流刑分三等,也称三流。应配者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唐代流刑亦分三等,其里数比隋代流刑各加1000里,其居作期限则缩短为一年。役满编所在为户,谓之“常流”。此外,有役三年者,谓之“加役流”。唐代流刑许以铜赎。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与唐代相同,但附加脊杖。元代没有流刑。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并可用铜赎。清代流刑与明相同。

死即死刑。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为凌迟。辽代将凌迟定为正式刑名,将死刑定凌迟、斩、绞三等。元代同。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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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0-12-06
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22
五刑起源于有苗氏部落,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最初的五刑加以完善,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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