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上6天班,每天7小时,一周工作时间42小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超出的2小时是否应该按照加班时间算?

杭州好多私企都这样安排工作时间,请问多出的时间是否算加班?实际是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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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2
按照法律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每个月工作天数约23天,超出则应当算加班。
第2个回答  2010-12-16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如果在法定节日以外的这些时间工作,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第3个回答  2010-12-02
标准劳动时间是每周40小时,超出部分按加班对待。
第4个回答  2010-12-02
当然应当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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