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的定义如何解释?

如题所述

一、逻辑学中的定义方法:
在形式逻辑学中,我们使用“种差加属”的方法来给认识对象下定义。例如,当我们尝试定义“人”这一概念时,我们首先找到与之最近的“种概念”——动物。然后,我们指出“人”这一“属概念”与“动物”这一“种概念”以及其他“属概念”(如鸡、鸭、牛、羊等)之间的“差异”(即属差)。那么,“人”与“鸡鸭牛羊”之间的属差是什么呢?是“制造生产工具”。因此,我们得出了“人是能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这一完整定义。
下定义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 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外延应相称。例如,不能说“人是一种能制造生产工具的生物”,因为这犯了“外延过宽”的逻辑错误,因为生物还包括植物。
2. 不应循环定义。例如,不能说“蛋就是卵”,因为这样说毫无意义。
3. 一般不应使用否定的判断。例如,说“人不是狗”毫无意义。
4. “属差”应尽可能详细确切。例如,关于人的定义最好这样说:“人是能制造复杂生产工具的动物”。
二、认识论中的定义方法:
除了上述的“种差加属”定义方法,还有一种“发生定义”方法。发生定义是定义者受知识水平的限制,面对难以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界定的认识对象时经常使用的一种定义方法。这种定义是对发生过程的一种描述。
此外,当找不到一个概念的种概念时,即当这个概念“档谨无所不包”时,几乎无法准确地定义它。这些概念一般属于哲学研究的范畴,如物质、质、量、度、时间、空间等。形式逻辑学一般对事物相对稳定的方面进行研究,而辩证逻辑学则要求在发展变化中考察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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