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章

如题所述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管理,强调各项建设工程需符合城市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26. 城市规划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种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防洪设施等,以及广告设施等。重要街区和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改造也需视为建设工程。

27. 在审批新建项目时,政府计划部门需征求城市规划部门意见,并在设计任务书审批时附有选址意见书。

28. 申请用地建设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向市或区县规划局申请选址定点,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位置等不得擅自变更。

2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将被撤销许可证。

30-32. 建设工程须在取得规划许可后进行,包括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改变用途或期限。

33-35. 严格控制在特定区域如文物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的建设活动,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规划。

36-38. 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循规划条件,城市规划部门有权进行规划检查,建设单位需提交竣工图纸和资料。

39. 城市规划管理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测绘部门负责钉桩和放线验线,建设完成后进行规划验收。

40.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同时保护被检查者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北京市的建设活动有序进行,维护城市规划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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