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内容

如题所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了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旨在落实国家政策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将开始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的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学校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其中教师津贴补贴水平需达到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随着基本工资和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也会相应调整。农村学校会得到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前者占70%,后者根据工作量和贡献确定。奖励性部分可以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等,分配需经过考核并报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四、相关政策:保留改革性补贴,但不得违规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岗位津贴根据岗位确定,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教师奖励性绩效由教育部门指导实施,学校须公开分配办法并征求教职工意见。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绩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需确保资金到位。学校财务管理需严格,禁止违规收费和滥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需专款专用,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

六、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需协同推进,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平稳进行。相关部门需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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