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特征有法定性、独立性、效力暂时性、相对性、民主性、省时省力性。
1、法定性
行政复议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一种程序。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时限等,确保申请人有权利行使行政复议的途径。
2、独立性
行政复议机关是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第三方机构。行政复议机关的成员应该是独立的行政法律专家或其他公正人士,他们在复议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以保证复议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效力暂停性
行政复议申请一般具有一定的效力暂停性,即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原行政行为的执行可以暂停。这意味着,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能会暂停执行该行政行为,以避免给申请人带来不可恢复的损失,并确保行政复议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审查。
4、相对性
行政复议是相对程序,即行政复议机关只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而无权对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申请人需要明确指定他们不满意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以便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决策。
5、民主性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行政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和迅速,更符合民主原则。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申请权、听证权、辩论权等,他们可以通过书面申请、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等方式参与复议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6、省时省力性
相较于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通常更为简便和迅速。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由于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申请人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