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年的考核中,公务员已经连续2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对于现在任职的工作不胜任,同时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等情况,予以辞退。
一、公务员哪些情况予以辞退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二、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公务员人事制度的解雇和退市的区别
一、解雇
解雇是对犯了错误的员工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适用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入狱的;(2)第二次劳动教养被取消的;(3)试用期内表现仍不好的;(4)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种错误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辞退时限为:自员工被证明有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审批。
二、退市
退市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将其姓名从员工花名册中除名。退市的条件是:
(1)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2)批评教育无效的;(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扣除旷工期间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天数。在累计旷工时间中,应按自然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