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原料采购和使用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如题所述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原料采购和使用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进行原料采购和使用时,必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企业还需保存相关的凭证。这些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对于有明确保质期的产品,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对于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找到问题源头,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档案管理:
1、原料进货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原料名称、进货日期、数量、质量检验结果等;
2、产品生产记录:记录产品的生产批次、生产日期、生产工艺、操作人员等信息;
3、产品销售记录:详细记录产品的销售对象、销售日期、销售数量、批次等;
4、质量追溯记录: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从原料到成品的每个环节都可追溯;
5、员工培训记录: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参与人员等;
6、设备清洁和维护记录:记录设备的清洁、消毒、维护情况,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并如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原料信息及供应商资料,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至少六个月以上,以确保食品可追溯性,及时定位问题源头,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食品安全管理,也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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