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的基本职能有哪些,它的议事程序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1、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3、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4、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5、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6、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7、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8、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9、就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联合国安理会讨论的问题分为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两类。所谓程序问题,是指通过和修改议事规则,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继续行使职责,设立必要附属机构,确定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邀请安理会之外的国家参加会议等问题。除此之外的问题通常被称为实质问题。
安理会的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决定;实质问题必须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来决定。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都可否决该项议案,即每个常任理事国都拥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如果某一常任理事国不支持某项决定而又无意通过否决来阻止这项决定的通过,则可以弃权。弃权不被认为是一种否决。
表决开始时,安理会主席首先会询问哪些理事国支持某项决议案,如果举手表示赞同的理事国少于9个,安理会主席就会宣布该决议案未获通过。如果有9个或9个以上的理事国表示赞同,安理会主席就会询问有哪些理事国反对这项议案,只要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说“不”,安理会主席就会宣布该决议案未获通过。如果有9个或9个以上的理事国投票赞同并没有否决意见,安理会主席还会询问有哪些理事国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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