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追诉时效

2002年我姐夫帮我在信贷员手里贷款3000元,期限为一年,在这一年后信贷员死亡,在过后的八年里没人再追究还贷款的事,我们也就认为这钱不用还了。可昨天我姐夫去找信用社贷款时,说有6400多元没有还,不给贷,一查才知道是02年帮我贷款时的3000元变成了现在的6400元。说是一定要把这6400元给还了,才给贷款,我现在想还,可多出这么多,我可不可以要求减少一点了,必经是他们没有来追究,我才没有还。

银行做的很对。
银行贷款无论什么时候都不会放弃债权。2002年的贷款,由于银行没有在法定时效内(一般是两年)催收,其实银行已经失去了对债权的主张权利,银行已经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想贷款人索要贷款,也就是说,你完全可以不还。但是,银行的信用体系内你已经列为不守信用,也就是说,你已经无法向银行在贷款,除非你还完后,经银行修改你的信用记录,才能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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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1
一般不可能,银行会有张自动还贷款的银行卡发放给你的,如果没有那你这贷款可能不是在正规手续上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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