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用管理的文件如何加分

如题所述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场内信用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质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采购、拍卖)等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每年对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进行场内信用考核评级,实行信用评级管理。
第四条评价考核内容是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流程和规范服务等情况。
第五条评价考核依据各级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投标人、竞买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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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意见。各级交易中心负责征询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评标专家、投标人、竞买人等评价意见并记录,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代理机构连续三个月未实施项目进场交易,或者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暂停或者中止代理资格半年以上,对其不予评价。
第二章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基本分为100分,信用行为记录周期为一年。
(一)A级: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120分以上。
(二)B级: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90-119分。
(三)C级: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70-89分。
(四)D级: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69分以下。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直接评为D级。
1.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行为;
2.受到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
3.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代理机构在每年末后的第一周内将自评情况和交易情况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征询取得的评价意见,结合各代理机构的自评情况,汇总统计代理机构得分,征求各行业监管部门意见后,形成评价结果。
第九条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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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青海省公共服务平台推送“信用青海”网站向社会发布。
代理机构对考评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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