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夜班补贴国家标准

如题所述

各个省市有着不同的标准
1、上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2、江苏:《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3、河北:《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4、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5、湖南:《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规定,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
6、福建:《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元—3.0元提高到5元—10元,由各地市、市劳动局、财政局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夜班津贴标准,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7、无锡:《无锡市劳动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的通知》规定,纺工、丝绸一线生产工人深夜班每人每班为8元其余深夜班每人每班为7元中班每人每班为6元;早早班(早上4点之前上班)每人每班为4元。企业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8、山东:《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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