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保险公司对车祸损失的时间赔付太少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方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一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2)不足部分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保商业三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可以先要求交强险和第三方责任商业险赔付,剩下的由你来承担。
二、特点
1.受害者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大不相同。
客观存在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受害人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损失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不同。
由于不同的行业和工作,受害者是否就业,收入方式不同,计算误工费的依据因人而异。
3.它有一定的可演绎性。
一般来说,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的一定时间内能够正常工作并从劳动中获得收入为基础。至于这一时期可能的收入,只能根据一定的客观数据来计算,排除影响其收入的不利或有利因素。
三.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延误
这一损失工作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者继续因受伤和残疾而失去工作。这种误工的时间,从他受伤误工的那一天起算,一直到确定伤残的前一天。
3.受害者因受伤而死。
从侵权开始到被害人死亡结束(或因被害人死亡未计算部分误工费,预期收入已由死亡赔偿金补偿)。
四.包含的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班费等。
2.误工费包括全职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补偿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差额补偿原则)。
例如,当受害人是某些单位的员工时,当他/她因受伤而失去工作时,单位不得扣留他/她的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经营者时,不包括其已丧失的商业利益损失。
因为商业利益不是简单地由经营者的劳动创造的,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是,企业经营者在不能工作期间,聘请与自己能力相当的人管理企业或者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损失的时间予以补偿。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无法继续工作,因此也会造成受害人有一定的经济损失。事故责任方也要赔偿损失的时间。计算损失时间时,将根据受害人的平均收入和损失时间的具体时间来确定。如果双方对损失的时间有争议,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