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水利工积项目经理一般不可以是同一人,特殊情况除外。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工程类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
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已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