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指标生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指标生名额分配:各初级中学分配到某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标生名额=(本校报考考生数/全市报考考生总数)×某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计划数×指标生比例。各初级中学指标生名额按向下取整保留整数,不按四舍五入取整。珠海户籍考生少于50人的初级中学在每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一个指标生名额;

2、指标生招收条件:具有珠海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指标生分配:(1)符合我市关于本市户籍学生的招生规定,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初一年级至初三年级在同一公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2)符合我市关于政策性照顾生的有关规定,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初一年级至初三年级在同一公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生;(3)符合我市关于民办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

3、指标生录取办法:每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设最低控制分数线,最低分数线控制在该校统招线下30分以内。录取时,根据考生中考成绩及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指标生招生计划数末几名考生总分相同,采用同分比较原则,即先比较志愿优先顺序,再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各初中学校所分配到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名额没有完成的自动转为该高中学校统招计划。

法律依据:《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条 指标生名额分配

各初级中学分配到某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标生名额=(本校报考考生数/全市报考考生总数)×某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计划数×指标生比例。各初级中学指标生名额按向下取整保留整数,不按四舍五入取整。

珠海户籍考生少于50人的初级中学在每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一个指标生名额。

第二条 指标生招收条件

(一)具有珠海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指标生分配:

1、符合我市关于本市户籍学生的招生规定,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初一年级至初三年级在同一公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

2、符合我市关于政策性照顾生的有关规定,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初一年级至初三年级在同一公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生;

3、符合我市关于民办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

4、符合《珠海市普通中小学生转学暂行办法》(珠教基〔2008〕29号)的有关规定,在初三年级第一学期前转入中考报名所在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

(二)具有珠海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指标生分配:

1、未按照我市关于本市户籍学生的招生政策,初一入学时跨学区就读公办初中学校的;

2、跨学区转入公办学校就读的;

3、未在初三年级第一学期前转入中考报名所在学校就读,或未取得珠海学籍的;

4、在市外初中学校就读的;

5、其他不符合参与指标生分配的情况。

第三条 指标生录取办法

每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设最低控制分数线,最低分数线控制在该校统招线下30分以内。录取时,根据考生中考成绩及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指标生招生计划数末几名考生总分相同,采用同分比较原则,即先比较志愿优先顺序,再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

各初中学校所分配到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名额没有完成的自动转为该高中学校统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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