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顶替上学的怎么解决?

如题所述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扩展资料:

顶替上学的相关要求规定:

1、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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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4
该行为触犯法律。
顶替上学可能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等,情节严重者会判刑。
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既涉嫌构成本罪,又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除此之外,在冒名顶替过程中,提供协助的“帮凶”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处
提供协助的“帮凶”需要就其协助的行为来定性,如果直接参与伪造、编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另外,实现冒名顶替上学,仅凭冒名者一人之力无法实现,可能还会涉及到被冒名者所在学校、当地招生办、户籍管理部门、高校招生与学校管理部门等多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能还构成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此外,从民事责任上讲,提供协助的“帮凶”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2个回答  2020-09-14
双方自愿顶替上学,这个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有些人的家庭条件不好,导致他考上大学之后没钱去交学费,他就宁愿放弃这个机会或者是把这个机会让给别人去读,而有些人家庭条件优越,就是成绩差,所以他就想利用这个机会去大学深造一下。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对于以上的这些原因,国家为贫困人员申请了助学金,他们可以利用助学金完成大学梦想。而一些没有考上大学的,只能凭自己的本事去考上自己理想的大学。
第3个回答  2020-09-14
双方自愿顶替上学是违法行为,应该停止这种交易。学校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地方,不是人情交易所。
第4个回答  2020-09-14
这种事情属于民不举官不究。私下交易只要双方都不追究后果,第三方举报也会有法律追究,毕竟不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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