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扩展资料:
顶替上学的相关要求规定:
1、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