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居住证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要办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居住证申领地点在流动人口居住地派出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会在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首次办理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20元工本费。
办理材料
1、《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片回执,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证件照2张;
5、居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温馨提示:
办理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劳动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以经商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县(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应按照《邢台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近期相片、居住地址证明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居住地派出所对居住情况进行调查,信息属实的予以办理居住登记。
二、居住登记证明办理
《居住登记证明》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证明。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近期相片、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法律依据:邢台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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